当前,机动车已经爆发式地进入普通家庭,同时触目惊心的交通事故也是越来越多,每年我国因交通肇事引起的死亡和伤残人数相当与一场小型战争的死伤人数。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现在的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后判处实刑的很少,撞死人后只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了,一般都判处缓刑,而且这种经济损失基本上都有保险公司支付的,交通肇事驾驶员撞死一个人有时只需要赔偿二三万元,这对绝大多数开车的驾驶员来说几乎只相当吃几餐饭的钱。而对被害人的家庭来说,可能失去了壮年劳动力或经济支柱,而失去亲人的精神痛苦及给家庭带来的灾难更是无法估量的。因此加大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力度,对社会每个公民都是公平和必要的,其维系的是每个在道路上驾车或通行的你我他或我们亲人的安全。
交通肇事罪处罚太轻了,已不合社会现状。交通肇事罪虽然是过失犯罪,但是在违反交通法规方面,行为人是故意的。当人们故意违反交通法时,就要权衡其行为的效益与成本的关系。处罚轻,意味着违法成本低,违法成本低,造成交通事故频发。据统计,2008年,我国有73084人因交通事故丧生,即平均每八分钟就有一人因交通事故死亡。从刑事处罚看,交通肇事犯罪成本过低。据悉,北京市2009年上半年因酒驾导致死亡事故发生的有81起,致97人死亡。在这些事故中,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车辆驾驶员,只要没有逃逸情形或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类情节,均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缓刑。加重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处罚,也是成本与效益相对称的经济学原理的要求。
此外,现实中本来一些可以避免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往往因为违法成本过低致使驾驶员不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或放任交通事故发生。例如交通肇事后,行为人虽不逃逸,但也不履行救助义务,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治机会而死亡;酒后驾车、超速驾车、吸食毒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等。
笔者建议,在加大对机动车保险覆盖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交通肇事驾驶员的刑事和行政处罚力度,对逃逸、酒驾、超速、制动不灵等造成的交通肇事应由最高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不得适用缓刑。同时,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应通过保险制度分散为保险公司、交通肇事驾驶员或责任单位,通过类似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制度,提高保险费率,并且由保险公司承担较多比例份额。这样可以避免交通肇事后驾驶员因担心巨额赔偿逃逸,又可以防止因为判处实刑驾驶员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同时因为加大了行政刑事处罚力度,又可以让那些有钱人不会因为钱多而漠视他人的生命和公共安全。
(作者:杨朝律师 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