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人员管理
(一)律师执业证申领
专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原件(要求如实、详细填写所有栏目,粘贴好一寸近照,在联系电话中分别填写事务所和个人手机号码,事务所的鉴定意见不少于150字,个人执业申请书要求提出较为详细的申请,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无“不得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等作出承诺并签名。个人简历从大学开始至今,日期精确到年月,登记表可以打印或复印后填写,需原件;没有信息内容的用“无”代替,不能空格);
2.身份证复印件(外地身份证须附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3.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4.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5.能专职从事律师执业的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解除合同的文件、失业证、待业证、离退休证、城市街道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等证明材料(注:街道、乡镇、事务所出具的无业证明和原单位批准辞职的证明要求提供原件,其余可以是复印件);
6.除离退休人员外,人事档案存放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的证明,提供原件;原省直所律师档案需存放人才交流中心司法厅工作站;
7.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范本),需明确事务所为律师缴纳社会保险并在合同中明确岗位职责(即专职或兼职从事律师),最后加盖事务所印章和负责人签字,必须一份是原件,如合同有涂改需律师事务所盖章确认;
8.2寸近期彩照一张;
9.离退休人员外,申请人为中共党员的,提供由所在地律师行业党组织出具的组织关系已接转的证明材料原件;
10.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
11. 《律师基本信息表》;
兼职:
1.上述(5)、(6)两项材料替换为: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或法学研究工作,并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证明,需提供原件。申请人单位工作证复印件。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要求在填写登记表兼职单位意见一栏中也写明该单位同意兼职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1.《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2.原执业机构财务、案卷结清并同意离所,需在流动表里注明;
3.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范本),需明确事务所为律师缴纳社会保险并在合同中明确岗位职责(即专职或兼职从事律师);
4.如系原所合伙人、负责人、或派驻律师还须先办理相关手续;
5.申请人为中共党员的,提供党组织关系已接转的证明材料原件;
6.执业证原件;
7.身份证复印件,外地律师到杭州执业的需提供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明。
(三)律师调档
外省律师申请到我省执业,按照我省新申领律师有关规定上报材料。提供的材料有:
1.《调档申请书》;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和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复印件;
3.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如以前外省执业的律师需到杭州执业的,需提供与现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接到省司法厅档案到达通知后,可以按照申领律师执业证的流程向杭州市司法局提交执业申请材料。
(四)律师执业证补证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或者因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局,并提交下列材料,经杭州市司法局上报省司法厅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1.《补发(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申请表》;
2.律师执业证书因损毁申请换发的,提交破损的《律师执业证》;
3.二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
4.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还应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5.司法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一些基本材料。
二、律师事务所管理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
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原件(申请书抬头请写“浙江省司法厅”,对申办律师的动机、自身情况等作简要说明);
2.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
3.《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原件;
4.律师事务所章程原件(必须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5.合伙协议原件(必须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起人会议推选负责人的决议原件(个人所除外);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7.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使用个人住宅作为律师事务所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以及该小区物业管理机构的同意证明原件);
8.设立人的个人证明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持外地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2)发起人的简历(从事律师执业的经历,应从第一次领取律师执业证开始如实、准确地填写,包括每次转所流动的经历和起止时间,时间须精确到月;执业经历须写明在何所执业,是兼职律师还是专职律师);
(3)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离所证明原件(原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派驻分所律师的,应先办妥变更许可或备案手续;跨地级市流动的,应提交原执业律师事务所主管司法局出具的同意流动证明);
(5)保证专职从事律师执业、符合设立人条件以及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的承诺和声明原件;
(6)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辞职后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提交辞职证明文件和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者就业管理处的证明原件;
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 律师事务所注销
1.《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表》原件;
2.清算报告原件(以清算组名义出具,由清算组成员签名);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
4.公告证明原件(须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
5.税务登记注销证明原件;
6.银行账户注销证明原件;
7.档案接收证明原件(须注明全部档案材料的接收);
8.有关律师事务所同意吸收合并的决定原件(不涉及合并的无需提供);
9.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10.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专用章;
11.律师执业证;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 名称变更
1.名称检索核定通知书原件;
2.《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表》原件;
3.合伙人会议变更名称的决议原件;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四) 负责人变更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表》原件;
2.合伙人会议变更负责人的决议原件;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必须是本所合伙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不得变更)
(五)章程变更
1.《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申请表》原件;
2. 合伙人会议变更章程的决议原件;
3.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原件。
(六) 组织形式变更
1.《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申请表》原件;
2. 合伙人会议变更章程的决议原件;
3.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原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
5.出资情况发生变化的,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无变化的,提供出资转让证明);
6.合伙人会议对变更前律师事务所资产、债权债务登处置决议原件,变更后合伙人或者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承继变更前律师事务所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的承诺原件;
7.合伙协议原件(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8.合伙人或者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名单和简历原件;
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七)合伙协议变更
1.《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申请表》原件;
2. 合伙人会议变更合伙协议的决议原件;
3.变更后的合伙协议原件。
(八)合伙人变更
加入合伙人,需提交: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加入)变更备案呈报表》原件;
2.合伙人会议同意加入合伙人的决议原件;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注:新加入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辞职后申请加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辞职证明文件、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者就业管理处的证明、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证明等材料)
退出合伙人,需提交: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出)变更备案呈报表》原件;
2.合伙人会议同意退出合伙人的决议原件;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注:因合伙人变更需要修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按规定同时办理变更手续)
(九)住所变更
1.《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备案呈报表》原件;
2. 合伙人会议变更住所的决议原件;
3.变更后住所证明复印件(使用个人住宅作为律师事务所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以及该小区物业管理机构的同意证明原件);
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补发(换发)
1.《补发(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申请表》;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因损毁申请换发的,提交破损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遗失的,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注:律师事务所发生变更事项,无法在执业许可证上记载或继续记载的,经我局审查后报省厅换证)
备注:
1.所有上报材料均一式二份;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供核对。按照以上各项要求的顺序装订成册后,直接报市局律管处。
2.自2008年1月1日起将使用新的表格,相关新表格、合同范本均可从杭州律师网、杭州司法行政网上下载,网址是www.hzlawyer.net,www.hzsf.gov.cn。
3.律师执业证申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设立、注销,名称、负责人、章程(组织形式)、协议变更,属于行政许可,申请人须登陆省厅门户网站(www.zjsft.gov.cn)按照操作流程进行网上申报。在申办事项一栏中写清申请人、所名和申请事项,并将申报事项所涉表格和照片扫描后(或者直接用电子表格和数码照片),导入到“表格和照片”栏目中。主管机关请选择“杭州市司法局”。
4.有关律师人员的许可或办事事项请咨询:蔡丹燕,电话/传真:85158497,QQ:419478250
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或办事事项请咨询:杜红心,电话/传真:85811358, QQ:739832024
杭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
二○○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