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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准备实施抢劫过程中改变犯意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如何定罪?
2010-2-25 22: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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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抢夺、盗窃、诈骗与抢劫的转化问题,如行为人预谋抢劫,为抢劫罪的实行做准备(不包括携带器械),其犯罪预备中原本没有包含盗窃、抢夺的内容,而在着手实施犯罪时,因主客观因素改变了犯意,从而未实施抢劫行为,而实施了抢夺、盗窃行为的,只要行为人实际实施的盗窃、抢夺行为足以构成犯罪,一般应定为盗窃罪或抢夺罪,而前面的抢劫预备行为一般不予另定抢劫罪。但如果这种预备行为的性质达到相当严重且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如预谋抢劫银行并进行踩点,但在着手实施前改变犯意,未实施抢劫行为,而仅实施了盗窃或抢夺行为,盗窃或抢夺行为又不足以构罪的,对行为人可按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以抢劫罪(预备)论处,行为人预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在着手实施前发现难以窃取、骗取或夺取财物,遂临时临地改变犯意,以暴力、胁迫等侵犯人身的方法占有财物的,或者在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过程中被人发现 (含自认为被人发现)或遭到反抗,自感以原定的犯罪手段难以占有财物,遂改用侵犯人身的手段非法占有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定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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