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提条件的认定
l、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包括情节严重的盗窃未遂)。
2、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并已占有(包括钱物到手,尚未离开现场)未达数额较大之财物。
(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认足
1、“当场”的认定。当场,一般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时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在现场或刚离开现场即被发现和追赶抓捕时所延伸的场所。对于延伸的场所的认定,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发现追捕必须始于罪犯作案的现场或刚离开现场之地。
(2)发现追捕的过程在时间、空间上必须是连续的、不间断的。
(3)发现、追捕者所判断的事实与罪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事实是一致的。
2、“情节严重”的认定。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具体案情,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进行综合分析判断。通常,具备以下两种情况的,可认定情节严重。一是暴力及暴力威胁已达到刑法所规定程度的;二是虽未达到以上程度,但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1)致人轻伤的;(2)致多人轻微伤的;(3)持械行凶的;(4)便用枪、爆炸物品等对人身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工具进行威胁的;(5)其他与上述严重程度相当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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