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检法关于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 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 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合法、有效的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并且该借款凭证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唯一证明的,可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论处。 债务人以外的人在债务人的教唆之下实施或者帮助债务人实施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并且明知债务人是为了消灭债务的,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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