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末成年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共同实施这种行为的,对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的行为以转化型抢劫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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