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鲍超月,男, 1973年8月出生,汉族,湖北仙桃人,大学文化,系仙桃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某中队长,住公安局交警大队宿舍。
2009年10月2日12时30分,驾驶人向远驾驶鄂AB4099号宇通牌ZK6121WD型大型卧铺客车从武汉汉阳客运中心发车开往重庆市巫溪县,出站时司乘人员共50人(核载43人)。车行至汉宜高速路出口时,换由杜明贵驾驶,当晚22时在服务区晚饭后,再次换由向远驾驶。3日0时10分左右到达仙桃境内公路一下坡右弯道处,因制动疲软失效,临危采取措施不力,致使车辆失控,与公路左侧波形梁板刮擦20M后冲下农田,造成5人当场死亡、2人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43人受伤和车辆严重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
2006年8月30日,公安部以公交管(2006)135号文件发出《关于推进公路危险路段和公路客运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其中对于客运车辆管理要求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夜间通行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建议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发车时间和发车班次”。同年9月7日,湖北省公安厅为落实公安部的上述通知,以厅交警(2006)72号文件发出《关于强力推进公路危险路段和公路客运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其中对于客运车辆管理,省公安厅进一步要求“对夜间通行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建议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发车时间、班次和车型,坚决落实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禁止9座以上客运车辆和所有客运车辆禁止夜间在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行使的规定”。仙桃公安局交警大队为落实上述规定,于同年在公路仙桃境内的两端设立了禁行标志,提示“19:00-7:00客运车辆禁止通行”;于同年11月15日至16日,向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总公司巫溪公司等四家有经过公路固定班线的客运企业发出《关于调整客运班次的通知》,告知公路仙桃段夜间客运车辆禁止通行的规定,要求客运企业调整班次。犯罪嫌疑人鲍超月担任中队长后,于2008年10月26日在中队主持召开“安排2008年年终各项工作、谋划2009年工作”的中队工作会,其中在当前主要工作的部署中对于长途客运车辆管理制定了对“过境客车采取多种多样的工作方式”、“继续和客运公司加强联系,要求调整发车时间和班次,力争夜间客车不在本辖区通行,改为白天通行”的工作措施。但面对该禁令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巫山、巫溪、奉节籍大型客车在巴巫路大量夜间通行的现状,犯罪嫌疑人鲍超月无视交警大队2007、2008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要求达到“辖区内杜绝客运车辆在禁止通行路段通行”的责任目标,亦没有执行其在会议上提出的工作措施,对巴巫公路仙桃段夜间大量通行大型客运车辆的现状放任不管,事故发生期间,没有对违反该禁行规定行为的车辆进行处罚;没有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禁行规定的落实;也没有向上级领导报告该禁行规定没有得到执行的现状以及解决问题的困难和措施,从而导致本不能够夜间进入大型客车却于翻车,并酿成特大交通事故。
犯罪嫌疑人鲍超月身为仙桃公安局交警大队某中队的中队长,负有其辖区内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在执行省公安厅关于“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禁止9座以上客运车辆通行和所有客运车辆禁止夜间在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行驶”的规定中,明知有大量客运车辆违反该禁行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鲍超月不正确、不认真履行职务,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或遏制这种违规现象发生,亦没有向上级报告,从而导致本不应当进入事故路段的车辆进入事故路段并发生了特大交通事故,致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巨大损失。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鲍超月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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