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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界定非法控制特征之要点
2010-3-1 12: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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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控制方式——经济控制与社会控制并存。非法控制的方式包括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形成重大影响两种情形。两者为选择性要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①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垄断一定行业的经营,或者取得该行业较大份额的;②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控制操纵色情、赌博、毒品等非法地下交易市场,垄断非法经营,获取非法利益的;③非法行使公共管理权,在一定范围内强行收取保护费,长时间干预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的。非法控制的程度需要达到严重破坏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此标准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通常,在一个行业或区域迫使他人交纳“保护费”,或对一定区域的色情、赌博、毒品和高利贷等非法交易形成势力地盘,或非法干预行政事务或其他公共管理事务,或在某一经济领域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非法垄断或已经占据较大份额的,可视为达到非法控制。

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需要因时因地具体判断,但同样要求严重破坏社会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如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对其他市场主体强行参股、占股、收费;多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破坏公司、企业正常生产秩序致使不能正常经营,破坏国家机关工作秩序,造成国家机关不能正常工作;为争夺势力多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甚至谋杀、报复伤害等方式,严重破坏社会治安,致使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等。

2、    非法控制手段——违法犯罪或利用“保护伞”。包括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也称保护伞)两种情形。两者为选择性要件。

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建立非法秩序、实现对社会非法控制的主要手段。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达到经济、社会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会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建立势力,插手地方经济活动,控制垄断某些领域或某些行业。除进行违法犯罪达到非法控制外,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可以利用“保护伞”形成“官黑共生”模式来攫取经济利益,而且后一种手段更容易使其发展壮大、逃避打击。实践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能够长期为非作恶,坐大成势,与政权机关的放任不管甚至有意包庇纵容关系密切。

保护伞特征不宜作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必备要件。首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主要体现在非法控制上,而保护伞仅仅是非法控制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必然手段;其次,存在大量已经成型的尚未找到保护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若以保护伞为必要条件,不利于打击这些黑恶势力;再次,尽管没有保护伞庇护,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可以通过实施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或者利用地方行政部门的管理不严坐大成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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