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律师事务所是否能在祖国大陆设立分支机构一直是两岸、尤其是台湾“法律界”十分关心的问题,而这一事项目前已有很大的进展。
2009年5月17日,国务院台办主任王毅在首届海峡论坛大会上宣布了八项惠台新政策,其中令法律界人士最为关注的就是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可在福州、厦门两地试点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涉台民事法律咨询服务。
这一消息一经公布,立刻引起台湾与大陆各大媒体的广泛关注,也令台湾法律界人士兴奋。据悉,许多台湾律师事务所都计划在福州、厦门设立分支机构,2009年,厦门市律师协会也接到了许多台湾居民来厦门申请律师实习的咨询电话,厦门市司法局律政管理处已经在去年十月份开始受理申请。台湾叶大慧律师事务所以及冠纶国际法律事务所目前已经在厦门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为了能在最快的时间里把这项惠台政策落到实处,厦门市司法局启动快速通道进行初审,并在最短时间内报送福建省司法厅审批。
条件程序参照港澳
据厦门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的工作人员介绍,目前,针对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文件还没有出台,受理这方面的申请主要参照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政策规定。
参照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台湾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应经司法部许可,并不得以咨询公司或者其他名义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据悉,台湾律师事务所申请在祖国大陆设立分支机构,跟港澳律所一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律师事务所已在台湾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二)分支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当地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三)有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至于申请时应该提交的材料,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申请时也是参照上述两个法规规定。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二)该律师事务所在其本特别行政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三)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四)该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五)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六)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七)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根据八项惠台政策,许可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两地试点设立分支机构,所从事的业务以涉台民事法律咨询服务为主。
涉台法律服务全面铺开
近年来,两岸在法律服务业的开放方面都呈现出良好发展的态势。仅在接收台湾考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方面,据了解,福建省厦门市继2008年232名台湾考生参加司法考试后,2009年又有233名台湾考生报名参加司法考试。2009年4月,共有37名通过司法考试的台湾居民在厦门接受了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09年7月,福建省司法厅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推荐70家律师事务所作为接收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实习、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公开推荐329名律师作为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实习指导律师。2009年7月22日,厦门市律师协会为来自台湾的邱冠魁颁发了“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此邱冠魁成为福建省首位获得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台湾同胞。律师事务所为他选派了业务强、经验丰富的指导律师,强化对台湾居民实习律师的实务指导和训练,厦门率先开展了取得大陆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来厦实习和岗前培训工作。
为了更好地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福建省共有14个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台办等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积极组建涉台律师法律服务顾问团,为台企、台商、台胞、台属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随着台湾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工作在福建省不断地探索,我们有理由相信,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的台湾律所分支机构为更多的台胞在祖国创业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