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修改让律师会见权得到强化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和职能得到强化,这表现为三个方面的:
一是律师介入诉讼时间提前。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是“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而新律师法的规定则是“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从这一规定所来看,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明显提前。
二是律师会见程序明显简化。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新的《律师法》没有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有关单位批准,只需“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三证齐全即可,取消了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必须经过侦查机关同意的限制。这意味着律师会见权的扩大,律师会见委托人不需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
三是对律师会见权的保障明显加强。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与原来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相比,强化了律师依法独立办理法律事务,不受非法限制和干预。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侦查机关不得派员在场,直接干预;不得被秘密录音,间接干预。当然,如果是公安机关正在查办律师涉及的刑事犯罪而依法使用经批准了的技术手段,以及办案机关出于安全而设置的监控手段如录像,应当不在此列。后者是因为侦查或者监管机关有义务保障包括律师在内的所有人员的人身安全。
萧山律师 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