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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毒品犯罪中的诱惑侦查问题
2010-3-14 11: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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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侦查机关为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而故意运用特情引诱行为人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的,对行为人的行为应区别对待:

1、行为人有贩毒故意或正在找买主,运用特情手段将其抓获的,应认定贩卖毒品罪;

2、行为人持有毒品,但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从事其他毒品犯罪,只是由于特情主动约定贩毒而产生贩毒故意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3、行为人没有涉毒行为,纯属特情引诱引发犯罪,是人为制造的虚假犯罪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

4、行为人曾有贩毒行为未被追究,现因特情引诱而产生贩卖毒品故意并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的,重点处理原犯罪行为,现行为作为量刑情节;

5、行为人曾有贩毒行为,当特情向其购买毒品时,行为人手中持有毒品,贩毒故意不是因引诱而产生,对该行为以贩卖毒品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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