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1.片面强调刑事政策从宽面。法院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过程中,存在片面强调从宽面的倾向:在认定自首、立功法定情节上放宽尺度,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一律从轻、减轻处罚,减轻处罚幅度过大,夸大认罪态度好、退赃、赔偿损失等酌定从轻情节在量刑中的作用等。另外在审理抢劫案件、绑架案件等重罪案件中还存在打“擦边球”、“避重就轻”的苗头,具体表现为以“暴力程度不够”为由不予认定转化型抢劫罪,以“事出有因”为由改绑架罪为非法拘禁罪等等。如被告人苏德超、位高举从事非法营运被处罚后,因怀疑系杨某举报,于是拘禁杨某向其亲属勒索人民币10万元,检察机关以该二人涉嫌绑架罪起诉。该案经审理,法院认为苏德超、位高举“出于气愤”且勒索是为了赔偿罚款及损失,判决该二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又如在被告人谢应文涉嫌绑架罪一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是因为怀疑被害人与其嫂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才将被害人非法关押并向其亲属勒索钱财,判决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
2.同案不同判。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不仅包括对某一特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罚当其罪,也包括对同一案件不同当事人处理恰如其分,还包括对待不同案件必须做到“类似情形类似处理”,除非有法定原因,否则判决不能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地而异。但从审判实践来看,由于承办法官的不同,导致情节相似的案件判决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还比较常见,甚至不乏在同一案件中,对情节相同的同案人量刑存在显著差异的案例。如陈蝶燕、丁艾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情节相同,但陈蝶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而丁艾加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3.适用缓刑不当。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中,所受刑罚为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不是累犯是相对确定的准客观标准,而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过于笼统,并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由于缺乏量化手段和辅助标准,在实践中完全依靠法官主观认知及经验进行判断,并且即使判断失误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从而给审判人员留下了广阔的自由裁量空间。在实践中,对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含本数三年)的案件,一审法院仅判决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情形也不鲜见,这类判决既没有突破法定量刑幅度,又不违背缓刑的法律规定,即使量刑和适用缓刑存在偏差和合理性问题,也很难予以监督和矫正。如杨欣交通肇事一案,被告人肇事后拖挂被害人长达3.5公里并有逃逸情节,其行为恶劣,法院对杨欣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4.职务犯罪缓刑率偏高。2008年,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28件30人,其中19人被法院判处缓刑,缓刑率高达63.3%,比非职务犯罪刑事案件缓刑适用率高出55.9%。此外,在被判处缓刑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有16名被告人涉案金额超过1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照刑法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法院均以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等情节,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将本应按法定刑10年以上作为量刑基准点的直接减到3年以下量刑。如被告人陈锡初多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施工方给予的财物和原料供应商给予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币27.5万元,法院认定被告人陈锡初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等减轻处罚情节,因此判决被告人陈锡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萧山律师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