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所谓主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具体负责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但依其职权范围具有调拨、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物的权力。所谓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所谓经营,是指将公共财物投放市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利用公共财物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经营者在经营期间通常同时行使管理职权,对公共财物具有处置权。所谓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的流转事项的权限,经手人虽然不负责公共财物的管理和处置,但具有基于职务产生的对公共财物的临时控制权,这种权力与其职务有紧密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