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相应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直接的隶属和制约关系,但是双方存在着基于职权和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例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