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进入在线留言!
汇聚刑辩精英 提供专业服务---杭州刑事辩护律师网欢迎您! 推荐浙江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介绍杭州知名辩护律师、杭州专业刑事律师,提供杭州律师在线法律咨询!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网由浙江省律师协会著名刑事律师、优秀经济诉讼律师、杭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贪污受贿犯罪辩护律师、经济诈骗类犯罪、犯罪预防服务及培训、死刑复核辩护等专业律师共同创办! 本网旨在宣传刑事法律知识,提高刑事辩护律师专业水平,培养优秀刑事法律人才,向社会各界推介优秀刑事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联 系 人:李中钧 律师
咨询热线:15906710277
办公电话:0571-87051421
执业证号:13301200510877952
电子邮箱:yclawyers@126.com
单位: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人民大会堂北四楼杭州市省府路9号 浙江省政府对面


刑事辩护

受贿罪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
2010-3-14 12:31:31

          ★★★【字体: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应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取决于双方有无受贿的共同故意和行为。司法实践中,关于受贿罪共犯的认定,应注意以下问题:(1)受贿罪的共犯问题,主要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财产共有关系的家庭成员和该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问题。家庭成员参与受贿主要表现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商议收受贿赂,积极出谋划策;传递信息,勾通关系并收受财物;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向行贿人索取贿赂;诱导、劝说、催促甚至威逼国家工作人员索取财物,致使国家工作人员产生了受贿犯罪的故意,并实施了受贿行为;等等。如果家庭成员没有以上行为,只是明知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而与其共享的,属于知情不举,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2)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虽无财产共有关系,但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双方共同收受并占有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共犯。(3)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财产共有关系的人和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促使行贿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但没有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占有贿赂财物的,不能以受贿罪的共犯认定。如构成其他犯罪,可依有关规定定罪处罚。(4)家庭成员代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事项,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收受了请托人财物,仍按照家庭成员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认定为受贿罪,家庭成员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Copyright 2009 版权所有:杭州刑事律师     技术支持:后发网络   管理登录 | 
咨询热线:15906710277        图文传真:0571-87051422   办公地址:杭州市省府路9号浙江省人民大会堂北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