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凭借自己的职权,主观上无还款意图,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或收受财物的,应认定为索贿。此种索贿行为与民事上的借款行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区分:(1)借款者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理由;(2)款项的去向、用途如何;(3)双方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借款方利用职权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借款方是否有归还的能力而不还;等等。以上因素应当综合考虑,以确定索贿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