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单位领导向其主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借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因上级领导对下级单位有制约关系,其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上级领导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下级单位人员未与上级领导事先共谋或策划,只是慑于其职权而将公款挪给其使用的,不构成挪用公款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