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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挪用公款罪中经领导集体研究将本单位公款借给个人使用的认定
2010-3-14 12: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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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领导集体研究将本单位公款借给个人使用的行为,不属于擅自挪用公款,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没有经过领导集体研究,行为人为了单位利益将公款借给个人使用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是,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中关于有价证券、金融凭证是否属于挪用公款的犯罪对象的问题

有价证券是表示对货币、资本商品或其他资产等有价物具有一定权利的凭证,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的犯罪对象。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股票、国库券、债券等有价证券给个人使用,符合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的,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此外,有些金融凭证,如定期存单等,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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