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不能说明”,包括以下情况:(1)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2)行为人分辨不出财产的具体来源而无法说明;(3)行为人说明了财产来源,经过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4)行为人说明了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