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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 杨朝律师:巨额财产来源犯罪数额的认定
2010-3-14 12: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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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计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数额时,可将行为人的现有全部财产与以往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已认定的犯罪所得(如贪污、受贿数额)、合法收入及非法所得,剩余的就是来源不明的财产。 

    在具体计算方法上,应注意以下问题:(1)应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支出等一并计算,而且一并减去他们所有的合法收入。(2)行为人现有财产包括房产、家具、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及股票、债券、存款等动产和不动产;行为人的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包括日常生活、工作、学习费用、罚款及向他人行贿的财物等;行为人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酬、继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各种收入。(3)如果遇到难以计算的情况,计算行为人合法收入时要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算支出时要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则,即采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4)为了便于计算犯罪数额,对于行为人的财产和合法收入,一般可以从行为人有比较确定的收入和财产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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