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问题,应遵循三个原则:(1)对于1997年10月1日刑法实施以后至1999年12月24日刑法修正案通过以前发生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行为,无论何时被查获、处理,均不能认定为犯罪。(2)对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此类犯罪行为,如果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或者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通过后被查获而尚未处理的,应根据刑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3)对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此类犯罪行为,如果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1999年12月24日以前的时间段内被查获而尚未处理的,不应按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