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众多媒体的焦点和大众的视线不约而同地对准了甘肃省的兰州市。7月9日晚,一位老人站在兰州市南滨河路一小区北门前的斑马线上,手拿砖块,若有汽车经过时闯红灯,老人便用砖块砸向违章车辆,以教训闯红灯的违章司机。据不完全统计,当晚被砸的汽车约有30辆。有人为老人的行为喝彩叫好,也有人认为老人行为是以暴制暴,虽然合情,但不合法。
被老人所砸的大多是轿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仅以修理费而言,一般应当在每辆车1千元以上,合计造成的损失应当在3万元以上。这样的行为,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排除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就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其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即使按起点提高了以后的最新标准,损失达到5000元以上即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的规定,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而且还有可能被认为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而处以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进一步分析,老人的行为还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被处以更严厉的刑罚。那么,老人砸车行为是否合法,属于一般违法还是涉嫌犯罪,或者是否属于表面符合犯罪构成、但实际上却排除了社会危害性(如正当防卫)的行为?以下予以分析。
一、老人砸车行为的法律性质
1、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正当防卫概念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到,正当防卫是一种个人的以暴制暴的行为,而法律对这种以暴制暴的行为是允许甚至鼓励的。因此笼统地说以暴制暴行为不合法,显然并不妥当,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各国的法律都有允许公民进行正当防卫的规定,原因很简单:国家机器再强大,安全保障机制再完善,也无法做到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为受到不法侵害而需要帮助的所有个人提供公力救济。在很多情况下,公民不得不进行私力救济,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就是基于这样的考虑而作出的。
构成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以下五个要素:第一,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这种侵害行为可以是犯罪行为,也可以是尚未构成犯罪的侵害行为,但必须具有违法性;第二,这种不法侵害行为是正在发生的。对于已经过去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不法行为,不能进行防卫,防卫行为必须具有适时性;第三,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第四,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第五,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对什么是必要的限度,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是以社会上一般人对行为的理解为基础作出判断。
2、老人的砸车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全部构成要素
第一,老人在实施砸车行为时,有不法侵害行为亦即故意闯红灯的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行为,应当泛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一般说来,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出于什么动机,闯红灯都是故意的:明知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指示灯为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却仍然强行通过,而这种违法行为直接、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驾驶汽车闯红灯属于刑法所规定的不法侵害行为;第二,这种不法侵害行为是正在发生的:老人所砸的,都是正在闯红灯的车辆,防卫适时;第三,老人所砸的,都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人驾驶的车辆。这里有一个问题: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驾驶的车辆,是否等同于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笔者认为是肯定的,因为车辆其实是不法侵害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工具,针对闯红灯的车辆进行防卫,也就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第四,老人砸车是为了制止闯红灯的不法侵害行为,以维护在人行横道线上正常、合法行走的行人的安全亦即权利;第五,砸车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正当防卫行为是一种以暴制暴的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是法律允许的,也是正当防卫的应有之义。老人只是用砖块砸向车辆的后部,没有给车辆驾驶人、乘车人及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伤害,只是对车辆造成了较轻的物质损害,如果总数累计,可能是个不小的数字,但相对于故意违反交通安全法禁止性规定的闯红灯行为对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威胁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显然要轻得多,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害。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老人的砸车行为在刑法上属于一种排除了社会危害性的正当防卫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行为。由此所造成的物质损害当然也只能由实施不法侵害的人、也就是闯红灯的机动车驾驶人自已承担。
二、砸车行为面临正当性瑕疵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确定老人的砸车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但是,这种行为是否值得鼓励?或者说,其他公民是否也可以对此进行效法,实施同样的行为?就本案而言,笔者并不倾向于鼓励这种行为,原因就在于:砸车行为面临正当性瑕疵。正当性是比合法性更高层面的一种承认,它或者是一种公认的道德价值,或者是具有正常理性和情感的人们的共识。合法的行为一般说来都是正当的,但也会有例外。一个具有合法性的行为如果不尽合乎情理,不能完全成为人们的共识,其正当性就会有瑕疵。或许,在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肇事危害结果屡屡“创纪录”而成为社会焦点的现时,给这些违法者以迎面一击的做法有可能使那些无视法律和他人生命的机动车驾驶人猛醒,但同样使人无法忽视的是这种防卫方法可能产生的负面作用:一是砸车行为有可能使正在行驶中的机动车因为受到损坏而失去控制,从而危及车内人员和周围其他人员的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结果,极易成为防卫过当;二是不能排除有个别机动车驾驶人并非有意闯红灯,而是由于其他原因、甚至是合法的原因没有及时停车,对于非故意的违法行为,是不能进行防卫的。而老人当时显然并未对此类行为进行区别对待,因而砸车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有转向非法的可能;三是正当防卫行为的主要对象是刑事违法行为即犯罪,按照社会的一般观念,主要是暴力犯罪,对于犯罪以外的非暴力的不法侵害行为,如本案中的闯红灯,还有更多同样是非暴力的、没有危险的、足以制止这种闯红灯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方法可供选择,砸车显然并非是最合适的选项。上述三点决定了以砸车的方法进行的防卫行为面临正当性瑕疵:在一定条件下极易因为防卫行为越过“临界点”或者对象错误而成为非法,难以获得所有的人或者绝大多数人的认同。
基于上述分析,还可以看到,作为合法行为的正当防卫,有两种情形:一种不仅合法,而且正当性没有瑕疵,主要是针对暴力犯罪的,如公民对正在实施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防卫行为。对这种防卫行为,法律不但允许,而且给予鼓励;另一种,如本文中老人的砸车行为,虽然也在合法的范畴,但却处在“临界点”,面临正当性瑕疵,相对于前者,其限度不易把握,容易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故法律虽然允许、但并不鼓励这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