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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诈骗犯罪中关于欺盗、欺夺结合案件的定性判断
2010-3-15 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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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盗、欺夺结合,指行为人以欺诈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诱使其在物理意义上交出财物后又以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的手段取得财物的行为,即所谓如假装购买香烟而趁商家不注意之际以假烟调换真烟、谎称借打手机而趁机主不留神之机逃离,等等。对于此类行为,应当根据前述诈骗犯罪构成逻辑结构的分析加以判断。诈骗罪的构成,要求被害人交付财物和行为人取得财物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取得财物所有权乃是直接根据被害人的处分意思和处分行为而为的。上述一类案件中,尽管被害人实施了物理意义上的交付行为,但此种交付不具有转移所有权或者让渡财物的意思,不能视为处分行为,行为人并非直接根据此种交付行为取得财物而是借由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手段取得财物,故而应当认定为盗窃或者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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