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层级在三级以上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人,以及其他在传销活动中担负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2009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