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认定窃电行为: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3、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5、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用电;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