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实现或者票据票面上所载金额的取得,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决定程序。在实现取得过程中,付款人负有对汇票进行形式审查的义务和责任,我国票据法规定,如果付款人未履行这一审查义务,在付款时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在向冒用人付款后,不能免除其向真正的权利人付款的责任。行为人在窃得银行承兑汇票后,为了顺利通过付款人的审查,使付款人相信其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就必须依靠并提供一些虚假的身份证明或者其他一些证件材料。这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犯罪的行为特征,而此前的盗窃行为只是为实施诈骗提供条件。因此,行为人在行为人在盗窃票据后进行使用贴现的,符合刑法规定的票据诈骗罪中,“冒用他人本票、汇票、支票”的情形,构成票据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