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入户盗窃,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以及对银行、金库、政府首脑机关等重点部位或救灾求济物品、城市公共设施、保险箱等重点物品实施盗窃的,不论数额多少,公安机关应一律立为刑事案件。
二、对于扒窃案件、盗窃电动自行车案件,刑事立案的标准仍以600元为起点。
三、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无流窜作案嫌疑人员的盗窃案件,如行为人系初犯、偶犯,且盗窃数额不足2000元的,原则上不再立为刑事案件,对行为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务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曾因盗窃受过行政或刑罚处罚,又实施下列盗窃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予以劳动教养:
(一)盗窃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的;
(二)入户盗窃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三)扒窃财物价值500元以上或携带凶器扒窃的;
(四)盗窃电动自选车或摩托车1辆以上的。
五、对于述经受案调查后立为刑事案件,但经侦查终结不够追刑标准的案件,应当统一对人撤销刑事案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已发生的羁押期限应当折抵行政拘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