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本省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修改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十万元为起点本通知处2006年3月1日起执行。已经办结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办结的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可以相应作撤案、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