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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200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印发《全省法院经济犯罪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二)》的通知
2010-3-19 23: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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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入户盗窃构不成盗窃罪时能否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或窃得财物数额未达较大标准,不构成盗窃罪时,对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是,如果有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等严重情节的,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则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六、取得他人信用卡资料通过网上银行转帐方式占有他人存款行为的定性 
    行为人通过欺骗或其他方式取得他人信用卡卡号和密码等信息资料,再利用该卡号和密码通过网上银行转帐的方式占有他人帐户内数额较大的存款,其本质系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七、入户盗窃次数的认定 
    行为人连续对同一幢楼的,几家住户实施盗窃,虽然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且在时间上有连续性,但由于户的相对隔离性,粮据社会一般规念,一不宜认定为在同一地点作案,应以户为单位认定盗窃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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