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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告人在押,其亲友为了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制造犯罪案件,或者向社会上闲杂人员买功,然后通过不正当途径,将立功信息传递给在押被告人,由被告人向司法机关进行检举,是否构成立功的问题
2010-3-19 23: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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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亲友制造犯罪案件,诸如制造贩毒,想让被告人立功,这本身是一种弄虚作假行为,危害社会,其实质是为了逃避惩罚。这种情况不能构成立功。对于通过许诺或金钱、财物等利益交易获得检举线索,然后通过不正当途径,将线索传递给在押被告人,由被告人来检举,这种检举即使查证属实,不能视为立功。如果立功一概不问来源,就会很容易让人钻法律空子,以一些人的违法乱纪来换取被告人立功,有钱有势者都可以买到从轻处罚,这样将会失去社会正义。至于被告人向同监人打听或者言谈中获得检举线索,这属于被告人在生活接触中正常途径得到的,公安机关本身也是鼓励在押人员检举揭发自己掌握的他人犯罪。这种检举揭发,查证属实的,可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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