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给在押人员关于自首、立功的法律课
各位在押人员:
我是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了更好的促进在押人员的改造,早日重归社会,让违法犯罪的在押人员有一个主动交待所犯罪行和悔过自新的机会,我现将有关自首、立功的相关政策向你们作解释,希望在押人员能够更好的了解自首立功的相关法律法规,争取宽大处理。
一、日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公安局下发了<关于敦促在押人员主动交待罪行与检举揭发和争取宽大处理的通知>,该通知的内容如下:
(一)所有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罪犯和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治安拘留的被监管人员必须认清形势,抓住机会,主动向所在司法机关彻底交待违法犯罪事实,积极检举揭发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悔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
(二)在押人员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在押人员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提供其他案件线索帮助司法机关破获案件或抓获在逃人员等行为的,经查证属实视为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对拒不交待所犯罪行、帮助隐瞒或包庇他人所犯罪行、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一经查实,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
二、有关自首、立功的法律规定及相关解释
自首、立功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对自首、立功的正确理解要从以下几点把握:
(一)关于自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因此,要想成立自首,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二个条件:
1、自动投案。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同时,犯罪嫌疑人到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均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如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也认定为自首。
此外,我国还有特殊自首的规定,在押的人员主动坦白犯罪事实也可成立自首。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具体而言,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二)关于立功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要获得立功,犯罪分子到案后必须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此外,重大立功的成立,包括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其中“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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