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收买交易对象或有关人员、单位,以获得交易机会或者有利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最主要的一种贿赂形式。商业贿赂破坏市场秩序和交易规则,侵害群众利益,诱发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毒化社会风气,已成为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
一、案件特点
(一)行贿主体及贿赂手段隐蔽性强。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商业贿赂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通过秘密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如通过“中介人”在其间牵线搭桥来达到索贿受贿的目的,且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账本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利用市场经济不完善的漏洞,靠钱物开路、人际关系等手段腐蚀党员干部,如在建设工程发包招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通过给“好处费”的形式在开标前与招标单位进行串标,进行权钱交易。
(二)受贿主体及侵犯客体比较复杂。在一般受贿罪中,其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商业贿赂受贿主体还包括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的推销人员、采购人员或业务人员。同时,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三)贿赂形式复杂多样。一是货币现金。以宣传费、赞助费、信息费、业务费、科研费、劳务费和回扣、“红包”、礼金等各种名义公开给好处。如在工程建设中收取“感谢费”、“过节费”为名以达到变相受贿的目的。二是有价证券。多以股票、债券及各种有价证、券、卡、提货单等悄悄给好处。三是实物、礼品。以各种高档高价用品、奢侈消费品、收藏品、甚至房屋、车辆等暗中行贿。四是其他形式。如减免债务、免费高消费娱乐、旅游等财产性利益或解决就业、帮助办事、资助跑官买官以及性服务等变相行贿。尤其是性贿赂,更是现在激烈的商战中被经营者惯用的手段,而且行之有效。
(四)贿赂存在于商品流通领域且目的明确化。商业贿赂是发生在商品买卖双方之间的行为,经营者通过贿赂交易对方或其代理人,诱使其购买或者推销自己的商品,从而在同行中取得竞争优势或摆脱竞争劣势。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五)发案领域集中,行业特点明显。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领域,工程建设发包中搞“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实行招标的工程以各种理由不进行公开招标,而是直接发包给利害关系人或已给了“好处”的人。
二、犯罪成因
(一)唯利是图是从事商业贿赂的主观动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它始终存在于市场商品交易之中。一些参与竞争的经营者为了通过“捷径”,取得比其他经营者更大的优势,往往抛开应有的商业道德,违背正当的竞争规则,利用少数人的贪财心理,暗中以金钱或其他好处贿赂交易对方的负责人或对交易有影响的其他个人。追根求源,经营者愿意冒违法犯罪的风险,直接暗中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好处,或者唆使雇员在业务活动中,以回扣开路进行交易,其目的是为了取得交易机会,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收取回扣方为牟私利,置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于不顾,其贪婪动机更是显而易见的。
(二)腐败孳生是商业贿赂产生的社会基础。在国外市场经济运作方式不断对我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今天,一些腐败现象又沉渣泛起,有的行业、部门“靠山吃山”,单位内的少数不廉洁者也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搞钱权交易。在金钱发挥支配作用,有钱便能直接、间接地使“鬼推磨”的风气下,商业贿赂适时而生,从事类似活动者便能轻而易举地找到乘凉的“大树”。
(三)权利滥用是当前商业贿赂的一个因素。现阶段,在两种体制交替之时,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错误思想的影响下,人生观、世界观发生扭曲;一些从事公益行为的单位和具有特定职能的部门,在附带从事公益经营和行使管理职能权利时,往往利用其“独家”服务的优势,肆无忌惮地与供货方串通,在貌似“公平、合理”的幌子下,大量获取回扣。公用企业和具有特殊服务职能的部门,利用其优势从事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活动,已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
(四)对商业贿赂,特别是行贿犯罪,惩处不力。在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时,某些办案人员存在重点打击受贿犯罪,轻打击行贿犯罪的倾向,在办案中,总是把行贿人当作受贿案件的污点证人,对行贿人并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也导致了某些单位和个人利益在工程招投标中恃无忌惮地进行行贿犯罪。
三、商业贿赂犯罪预防对策及建议
商业贿赂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败坏商业道德,严重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加大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力度是当前狠抓职务犯罪的当务之急。然而,要有效治理和抑制商业贿赂,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一套科学的管理规范和一个诚信的社会信用体系。
(一)建立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协作机制,加快对商业贿赂的立法进程。检察、纪检监察、公安、工商等执纪执法部门要主动负起查办职责范围内商业贿赂案件的职责,并建立案件沟通、联查机制,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集中突破大案要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打击商业贿赂的态势。针对日益严峻的国际、国内商业贿赂形势,建议立法机关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尽快出台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及商业贿赂易发领域及部门的部门法,明确规范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提高对商业贿赂犯罪的量刑处罚,遏止易发领域及部门商业贿赂的蔓延趋势,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净化商业市场发展环境。
(二)加强企业自律和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监管体系。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没有完善的信用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和发展起来。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诚信管理法律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构建社会信用体系,防止商业贿赂做假账行为的发生。按照“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的要求,由行业管理部门与经营业户签订《预防和惩治商业贿赂行为责任书》,明确界定经营者的经营责任和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将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包括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及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定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分别给予强制性监管和后延监管,加大日常检查密度,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健全诚信管理体系,完善监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促进市场经济主体的自律机制完善。
(三)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打击力度。为了更好地对权力进行监督,防止权利滥用,各行各业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内、外部监督制约。在内部,一是重大事项要集体研究,让大家行使决策权,不能让个别权利集中的人,独断专行;二是加强财务、政务公开,对各种款项收支使用情况,必须公开详实内容,自觉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三是充分发挥内部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作用,使每个部门、每个人员的权力真正受到监督。四是充分利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有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平台,严格招投标准入制度,净化市场秩序。在外部,要采取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聘请廉政监督员等措施,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同时虚心接受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对于易发领域及系统的职务犯罪行为要从快、从严予以惩处,让其不敢犯罪。
(四)加强预防工作宣传,建立良好的舆论氛围。一是要宣传治理商业贿赂的成果,及时在各大媒体上报道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的成绩,适时披露典型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例。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动员群众提供商业贿赂犯罪线索。二是结合近来开展的法制理念教育活动,利用每年为广大群众上法制课、“警示教育”、搞“举报宣传周”活动为契机,增强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犯罪的积极性。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杭州刑事律师|浙江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