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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关干刑诉法再修改中的认识问题
2010-3-30 19: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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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崇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经历着一个艰难的历程。上一个五年,我国立法机关经过几年的艰苦工作,已于2007年形成了一个修正草案,并在公、检、法、司各个系统征求了意见,进行了反复的讨论。200710月,党的十七大的召开,基本精神是更加强调依法治国,更加强调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更加强调人权保障,更加强调民主,更加强调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为了把十七大精神贯彻在刑诉法修改中,还需从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方面加强调查研究,其中,关于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问题,涉及到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关系到如何建设一个公平、正义、高效、权威的司法机构的问题,要广泛地调查研究,科学地总结经验,认真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这需要时间,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同时,把刑事诉讼法修改好,就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思想,以及政法工作面临的情况,还有一个思想的认识问题和转型问题。只有转变观念,才能在制度和程序方面有所创新。因此,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必须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问题
    
第一,对实现司法现代化与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中诉讼程序的矛盾和冲突的认识。 W]*wxzf!5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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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司法现代化,司法现代化的标准是什么?西方的司法现代化与中国的司法现代化是不是同一个标准?这是个最基本的问题,是需要我们学习、研究,并取得一致认识的问题。把西方一些先进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翻译过来、照搬照抄,很显然不适合中国的国情。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庭审方式引进了对抗制,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很难推广开来,很难加以落实。人们认识到照搬照抄这条路是走不通的。因而中国司法现代化的标准和路径亟待研究。
    ()什么是中国特色,尤其是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运用如何体现中国特色。这个问题,需要时间,需要人力、物力,深入调研,甚至进行试点、试验,进行科学总结。近两三年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者,纷纷走出校门,定专题,搞试点,进行实证研究,就是要吸收先进国家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体现中国特色,总结出中国的标准和做法。总之,解决中国特色的问题,要有一个认识的过程和实证研究的过程。 bo"I:)n;  
    (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学的态度,采用科学的方法,总结经验,找出诉讼规律。调查研究也好,倾听群众意见也好,不能刮风,更不能随风倒,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找规律,既要有一个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还要有一个科学的方法。例如,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中,要不要增设刑事和解程序。当前研究的人很多,试点也很多,但个别地方不讲规律,不讲效果,案案都讲和解,范围在不断扩大。存在一些被害人索要天价、被告人讨价还价等等的现象,刑事追究、刑事责任化为乌有,多数案件一经和解就撤案,失去刑事和解之本来意义。我认为这就缺乏一个科学的态度和方法。本来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重要措施,其结果是一刀切,宽严不分,谈何相济呢?因此,只有按照科学发展的内涵和要求,遵循诉讼规律,才能真正解决司法现代化与中国特色的矛盾和冲突,真正做到既要坚持中国特色,又要有一个世界的眼光,以确保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质量。   
    
第二,对当前我国社会阶段性特征的认识。 
    
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必须立足于当今中国社会的实际,只有对当前中国社会出现的阶段性特征,作出一个正确的评价,立法、修法才能做到有针对性,才能解决现实问题。那种超越现阶段国情而脱离实际的做法,即使立了法,也执行不了,更不能解决问题。
    
当前中国社会人民内部矛盾凸显,人们的理想社会(亦即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矛盾突出,刑事犯罪(包括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在不断攀升,仍处于高发期,个别的敌对势力仍很猖獗。而另一方面,国内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潮流势不可挡,特别是互联网的出现,社会的透明度在不断提高。所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事情,包括一些重大决策,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特别是刑事诉讼的公开透明,当事人参与,诉讼权利的保障等等,要求都在提高。因此,修法、执法的各个环节,程序设计面临许许多多的新情况新问题,急需我们深入调查研究,认清形势,抓住问题,做到有针对性。例如,如何解决当前的上访潮、告状风,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申诉等等。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必须认真解决来信来访、申诉告状、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尤其是对申诉的法律地位和处理程序,必须高度重视。与此同时,在诉讼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必须适应新时期刑事犯罪行为发生的变化,健全打击严重犯罪的法律程序,完善维护国家安全和打击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诉讼制度,建立健全查处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的管辖制度和工作机制;另一方面,对普通的、犯罪情节较轻的刑事犯罪,必须体现区别对待的从宽处理,实现宽严相济。 
    
第三,对司法现代化与后现代化的矛盾和冲突的认识。 
    
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实现司法现代化,必须走正当法律程序之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但是,全球司法现代化的发展,已进入后现代时期。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辩诉交易的出现、起诉便宜主义的贯彻、诉讼中的简易程序、被告人认罪程序、速决程序等等。多数国家百分之九十的案件不一定都移送法庭审判,刑事诉讼分流处理已成为司法后现代化的主流。面对这一形势,我国依法治国,走正当法律程序之路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我们在处理司法现代化与后现代化之间的冲突时,一方面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断加强程序意识和程序观念,坚持正当法律程序不动摇;另一方面,要适应形势之发展,采取平衡原则,适当、适时作出抉择,把起诉法定与起诉便宜相结合,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相结合。在程序分流的问题上,适当确立刑事和解制度。在行刑方式上,推行非刑罚化,以及设置社区矫正程序等等。 
    
第四,对社会治安与人权保障的关系的认识。 
    
在社会治安与人权保障的关系的认识上,必须坚持二者并重、不可偏废的价值选择,这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面临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之时,刑事犯罪仍在高发期,社会治安问题,社会稳定问题,仍然是一个举足轻重的大事,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社会的稳定大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但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的宪政原则。社会治安与人权保障的关系,不是对立的,而是貌似矛盾、实为统一的关系。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只有案件质量提高了、案结事了,被告人才会心服口服、不上访、不翻案、无申诉、更无重新犯罪,社会治安状况自然会好起来。因此,只有实现了公平正义,社会才能稳定。
    
在处理社会治安与人权保障的关系上,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必须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坚持从现实社会实际需要出发,进行程序设计。例如,当前人民群众关心的诉讼过程中的刑讯逼供问题,看守所中的牢头狱霸致死人命的问题,我认为必须从诉讼制度、诉讼程序的设置上加以杜绝。当前我国诉讼法学者经过实证研究,设计的侦查讯问程序中的录音、录像、律师在场等三项制度,必须在看守所内建立起来,用制度卡住刑讯。还有,我国刚刚公布的《2009———2010年人权行动计划》中所承诺的,在侦查中的物理隔离和入所前的身体检查制度,这些措施都是从制度上遏制刑讯的有效方法。它同社会治安、社会稳定是辩证的统一,二者并不矛盾。否则,云南躲猫猫,陕西在看守所讯问中致死人命等事件频发,还谈何稳定,谈何治安!总之,社会治安与人权保障的关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不可偏废,只有坚持二者并重,才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  
    (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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