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杭州郊区刑事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侵财类犯罪多。近年来,国家出台了许多惠农安农政策,许多农民通过勤劳和智慧致了富,但也有许多致富无门,又想不劳而获,吃喝玩乐的人,这些人只有通过犯罪的手段获得财富。因此,农村刑事犯罪案件的犯罪性质以侵财类犯罪居多,以抢劫和盗窃为主。
(二)农业人口犯罪中主要以青少年犯罪为主。据统计,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农村刑事犯罪案件中青少年犯罪928人,占本地农业人口犯罪总人数的48%。除了滥伐林木等基本上由成年人实施的犯罪外,其他犯罪主要由农村青少年实施。
(三)破坏自然资源环境的案件增加。在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破坏自然资源环境的案件非常突出并有逐年递增的趋势。
(四)因邻里纠纷、家庭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突出。因邻里纠纷、家庭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多为轻伤害案件,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犯该类案件共有142人。
二 原因分析
当前在农村刑事犯罪案件高发有诸多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素养低,法律意识淡薄,漠视法律后果,是农村刑事犯罪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一些农村的群众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导致他们遇事不冷静,解决问题简单粗暴,不能容忍、谦让。加上他们缺乏法律知识,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懂得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动辄拳脚相向,大打出手,采用极端的方式来处理,使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将自己由受害人变为被告人。
(二)农村剩余劳动力多,无业青年游手好闲。农村劳动力过剩,常常拉帮结派,整天无所事事、游手好闲,并讲排场,崇尚高消费,这样的生活很容易让他们堕落,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家庭邻里关系处理不当,简单粗暴容易酿成犯罪。家庭成员之间、邻居之间难免会嗑嗑碰碰,发生一些小磨擦。此时如果双方不能互相宽容,就会使小事变大。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反目成仇,导致发生刑事案件。如周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和潘某故意伤害案就是因为家庭关系处理不当造成的。周某本是潘某的儿媳,潘某由于老婆生病,向儿子、儿媳要钱看病,儿子、儿媳未给,其便以儿子、儿媳住的房子为自己所盖强行锁住周某家的房门。周某和其父亲去潘某家论理时,潘某将周某的父亲杀伤,周某见父亲被公公杀伤,便带人到潘某家砸东西,结果落得个公公因犯故意伤害罪,儿媳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双双受到刑罚制裁的结果。
三、对策探究
针对杭州农村刑事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及发案原因,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以遏制农村刑事犯罪案件的高发态势。
(一)重视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新农村建设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农村,因为争水、争地、一句话不和而酿成血案的例子比比皆是。要改变这种环境,就要从思想上改变群众的落后观念,加大普法力度,增强他们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从而使其知道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最终减少农业人口犯罪。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既要针对犯罪的人也要针对没有犯罪的普通群众。对犯罪者要加强办案教育,绝不能就办案而办案,而是要将法制宣传与法制教育贯穿于整个办案的过程之中。对没有犯罪的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时,一是内容要丰富,可将活生生的案例与法律规定制作成法制宣传材料;二是形式要活泼,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可采取送法下乡、举办法制讲座、创设宣传栏等形式。
(二)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化解群众矛盾。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相互之间发生矛盾是很正常的事,关键是有了矛盾要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及时化解。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早处理、正确处理,以免发生不应该发生的后果,尽量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让广大农民真切地体验到执法为民带来的实惠和便利。
(三)注重综合治理工作,配合各部门协同作战。农村刑事犯罪案件的预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应当积极加入到农村的综合治理工作,采取打击犯罪、教育预防、正确引导相结合的措施,司法机关、地方党委、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社会矛盾,为农村建设营造和谐良好的发展环境。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 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 杨朝律师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