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央1号文件第7次锁定“三农”问题,提出了若干措施促进农业稳定发展与农民持续增收。作为带领农民致富“领头羊”的郊区领导干部,在促进城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郊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不仅会对一方经济造成严重的破坏,更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其危害程度和后遗症之大难以估计。通过近年来的案件分析,郊区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日益增多,均为乡镇、街道一级党委、人大、政府主要负责人,不仅严重败坏了党和国家机关形象,影响了党和人民群众关系,更严重挫伤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的积极性。因此,在新时期下要积极开展郊区主要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和预防分析,加大打击和预防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干部职务犯罪。
一、此类案件特点及规律
(一)犯罪主体上,郊区乡镇街道党委、人大、政府机关主要负责人均有案件发生,串案窝案现象严重。郊区乡镇主要领导在地方上大权在握,工作上搞“一言堂”,工作下拉帮结派,串通一气,在查处过程中往往查处一件带出一串,扳倒一个牵动一片。
(二)作案手段上,主要是利用职权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提供帮助,从中大搞权钱交易。当工程在建设中或完工后,收受贿赂。有的受贿人向承包人索要好处,有的则心安理得收受承包人送给的“感谢费”。
(三)从案件性质上看,受贿犯罪突出。郊区乡镇主要领导一般是党政及权力机关负责人,手中都有实权,对其职责内管理的某工程项目的实施具有决定权或者影响力,他们正是利用手中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提供帮助后,索要或收受他人送给的“感谢费”、“辛苦费”等。
(四)从刑事处罚上看,受到处罚相对较轻。作为郊区乡镇主要领导的干部,年龄正当40-50岁左右,从工作上讲,肯定为党和国家事业做出过一定贡献。犯罪后,虽不能功过相抵,但他们自己能醒悟有悔过的表现,一般都能得到上级组织的认可宽容,同时也会得到法律从轻处罚。
二、犯罪原因
1、贪欲之心作祟。对金钱的渴望本身是无可指责的,可当贪欲之心超过底线,利用职权谋取金钱的手段触犯了法律的界线后,就会走上犯罪道路。
2、法律意识淡薄。在受贿的过程中,许多乡镇领导干部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在他们看来这是他们帮助了别人应该拿的“辛苦费”,没想到这是犯罪的行为。法律意识过于淡薄,这与他们平日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是有很大关系的。稍有些法律常识的人对受贿罪都应该有所了解,都应该认识到那种行为是犯罪。
3、心存侥幸心理。他们在收受他人钱财后都侥幸的以为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而且即使认识到自己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对,但是他们并没有主动向党组织或者检察机关自首,而且一直隐瞒犯罪事实,直到检察机关和纪委找到了,才不得不承认自己的罪行。
4、乡镇党委政府的权力过大,并且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行贿人之所以送钱给被告人就是看重了他们手中的权力能够为其带来好处。
5、对工程存在监管漏洞。如移土培肥作为国家的一个惠农政策其实在很多地方都没有落到实处,究其原因还是因为监督不力。
三、预防对策
(一)加强对干部预防教育,做到“警钟长鸣”。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如组织他们到监管场所参观接受教育等,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确立正确的权力观、财富观、金钱观意识,真正做到“常到河边走,就是不湿脚”。同时,要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真正使他们时刻警钟长鸣,从思想上筑牢“不想为”的防线。
(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尤其是工程招标制度,防止串通投标,防止权钱交易。同时也要建立健全各级监督机制,不但要完善的事后监督也要有完善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并导致犯罪的发生,从体制上筑牢“不能为”的防线。
(三)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加大惩处力度。要通过建立健全一系列的监督制约机制形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防止领导干部权力的滥用,不给个别领导以可乘之机。同时,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从严依法打击,使领导干部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从行动上筑牢“不敢为”的防线。
(作者:杨朝律师杭州刑事辩护律师 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