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早期黑社会性质组织极易与普通团伙犯罪相混淆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稳、准、狠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颁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为适应打黑除恶斗争的形势,又于2002年4月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依此规定,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立法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要具备四个特征,但并没有对该四个特征的程度作具体的限定。早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上述四个特征并不十分明显,而普通团伙犯罪中,也或多或少地表现出这些特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理解不一,会严重影响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力度,特别是案件侦查期间,如不能及时、敏锐地地确定其涉黑性质,必将严重影响案件的侦查方向和证据的组织。
二、以张军宝、张金桃为首的犯罪组织属早期黑社会性质组织
张军宝、张金桃两弟兄从2005年以来,通过收徒弟,认老乡、联系牢友等树立其在社会上的地位和权威,但直到2009年才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虽然其主要成员都统一食宿,又统一购买了作案用的杀猪刀,但其组织内部没有帮规,犯罪所得的赃款不多,没有发现团伙有积累,成员加入组织也没有专门的仪式,特别是首要分子张军宝,一般情况下都不出面参加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其直接参与的犯罪行为少, 当团伙成员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张军宝通过在市公安机关的个别熟人,打听案情,办理取保,通过该团伙在社会上的影响,为团伙成员消除与外部的矛盾和纠纷,但该吴在实施这些行为时,一般都是找受益人的亲属朋友支付相关费用,组织内部并没有明显的经费开支。组织特征不明显,经济特征更是十分薄弱。另一方面,该犯罪团伙有组织地实施犯罪主要集中在2008年下半年以来,该组织内实施的犯罪虽然多达20多起,除在电子游戏厅多次敲诈勒索,为强索债务故意伤人和扰乱公共秩序外,其他犯罪的随意性比较大,对行业、地域的控制都不明显,因此又反映出行为特征比较明显,但控制特征十分薄弱的特点。
按照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打小打早”的原则,对该犯罪应该是露头就打,对该组织的上述四个特征应结合实际,作相对宽松的理解和认识。因此以张军宝、张金桃为首的犯罪组织形成的时间虽然短,但社会危害大,虽然通过犯罪事实证实其四个基本特征不十分明显,尚属萌芽状态的早期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并不影响对其涉黑性质的认定。
三、利用组织内实施的大量违法事实,强化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基本特征
仅凭早期黑社会性质组织内的犯罪事实,证实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往往显得证明力不足,证据单薄。在以张军宝、张金桃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涉及制作假证件行业的刑事犯罪案件两件,强索债务的故意伤人一件,要证实该组织通过暴力和暴力威胁的手段控制和垄断假证市场,非法插手经济纠纷,证明力明显不强。但我们注意到,该犯罪组织除具体的犯罪案件外,还有组织内实施的大量的违法行为,虽然这些违法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但恰恰是这些治安案件,能够有力地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有组织性和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其大肆的违法行为比个别的犯罪行为更易造成对社会的非法控制,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因此我们努力完善这些组织内治安案件的证据,并将其与刑事犯罪案件相结合,用这些事实来证明该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
通过这些违法犯罪事实,证实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抢劫、强迫卖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和大肆进行违法活动,非法介入经济纠纷,干预电子游戏行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垄断制作假证件市场非法敛聚钱财。从这些具体违法犯罪过程,也能充分反映出该团伙具有严密的组织性特征和对社会的非法控制特征,从而使证实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方面特征的证据都丰满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