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许某得知收破烂的余某收留了一个精神病妇女程某,便想弄来做媳妇,但被余某拒绝。许某后将自己的想法告诉了秦某,要秦帮忙把程弄来,秦答应想办法。6月19日,许某从秦某处接回程某作媳妇,当晚许便办了宴席请客吃饭。此后,许与程某以夫妻名义同居6个多月,多次与程发生性关系。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程某系慢性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
【分歧意见】
对许某如何处理,有几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许某收购被拐卖妇女,应当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许某与无性防卫能力的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许某的行为触犯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两个罪名,对其应实施数罪并罚。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行为之一的,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指不以出卖为目的的收买。在上述行为中,贩卖是最核心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不单是要证明收买行为,更重要的是要证实收买的对象是被拐卖来的妇女。拐卖妇女和收买被拐卖妇女具有对合关系。拐卖人和收买人互为行为相对人,彼此依存,缺一不可,只有双方的对向行为合力才能完成犯罪。对本案而言,在不能认定程某是被拐卖妇女的情况下,不宜认定许某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其次,构成强奸罪的主观要素是违背妇女意志,但由于精神病妇女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因此法律对她们进行了特殊的规定。即与精神病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考虑是否违背了该妇女意志(间隙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要考虑这个因素),均构成强奸罪。
第三, 如果能够证实程某是被拐卖的妇女,且许某与其发生过性关系,则可以认定许某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奸罪,对许某实施数罪并罚,但在仅能证实双方发生过性关系的情况下,对许某以定强奸罪为宜。
作者:鄢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