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已经从不同的侧面影响和制约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开展。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让基层司法警察为职侦工作服务,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途径来解决。
一、要树立正确的职权意识
在侦查活动中,司法警察要与检察员、书记员紧密配合,共同完成侦查任务。检察机关设立司法警察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强制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决定的措施得以顺利执行,司法警察参与侦查,正是检察机关侦查具有强制性的具体体现。在自侦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司法警察坚持在检察官指挥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做到“检警分工不分家”、“相互配合不越位”,与主办案件的检察官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制定侦查计划,完成侦查任务。
二、要加强服务意识
牢固树立公正执法观念,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紧紧围绕服务、保障这个主题做文章,加强与职侦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三、敢于树立监督制约意识
司法警察与检察官在执法过程中互相配合,相辅相成,检察官行使的是决定权,司法警察行使的是执行权,二者是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即通过履行法定职责与其他检察人员一起共同完成法律监督任务,这也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与人民警察其他警种的重要区别。充分发挥这一独特的作用,可以提高检察官办案质量和效率,共同实现法律监督职责,做到公正执法。
四、司法警察充分行使侦查权
司法警察在侦查活动中应当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行使侦查权,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创造性行使侦查权。
首先,司法警察应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协助检察官收集证据,并根据情况变化,提出合理化建议。在不能由司法警察收集的如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证据中,应配合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做好服务性工作。其次,看管犯罪嫌疑人时,虽不能讯问犯罪嫌疑人,但可以配合检察官给犯罪嫌疑人宣讲法律,做思想工作。最后,对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司法警察可以在检察官的指挥下主动协助收集。如司法警察在主办检察官的部署下,协助调取金融凭证、制作影像资料、复制各种票据等,共同完成侦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