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进入在线留言!
汇聚刑辩精英 提供专业服务---杭州刑事辩护律师网欢迎您! 推荐浙江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介绍杭州知名辩护律师、杭州专业刑事律师,提供杭州律师在线法律咨询!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网由浙江省律师协会著名刑事律师、优秀经济诉讼律师、杭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贪污受贿犯罪辩护律师、经济诈骗类犯罪、犯罪预防服务及培训、死刑复核辩护等专业律师共同创办! 本网旨在宣传刑事法律知识,提高刑事辩护律师专业水平,培养优秀刑事法律人才,向社会各界推介优秀刑事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联 系 人:李中钧 律师
咨询热线:15906710277
办公电话:0571-87051421
执业证号:13301200510877952
电子邮箱:yclawyers@126.com
单位: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人民大会堂北四楼杭州市省府路9号 浙江省政府对面


综合资讯

骗贷达到100万元将被立案追诉
2010-5-18 22:58:35

          ★★★【字体:

 

      新华网北京5月18日电 (记者周英峰、邹伟)根据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规定也明确指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Copyright 2009 版权所有:杭州刑事律师     技术支持:后发网络   管理登录 | 
咨询热线:15906710277        图文传真:0571-87051422   办公地址:杭州市省府路9号浙江省人民大会堂北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