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0年5月 日在 签署:
甲方: 杭州市东方纸业有限公司
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东祥,执行董事。
电话:
传真:
乙方:刘雪晴、刘却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公司部分资产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转让本协议书所涉资产业经甲方股东会全体股东决议。该股东会决议作为本转让协议书附件1。
二、本协议书所涉资产的转让业已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该同意书作为本转让协议书附件2。除抵押外,甲方应保证其转让的资产权属无其他争议、并无查封。如由此引发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三、甲乙双方议定资产转让价格为人民币玖佰捌拾万元(¥1880万元)。该价格包括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价款。
四、资产之数量及情状均以现状为准,乙方已通过询问甲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了买方尽职调查,并已获取资产现状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乙方对资产现状无异议。
转让资产包括如下:
1、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地号为 杭国用[2006]字第805号 的 14653.33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40 年。
2、座落于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
3、现存于上述厂址内所有机器、设备、设施(包括设备资料及所有档案资料、备品备件及办公用品)。设备、房屋等明细清单详见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资产明细表。
五、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其中包括欠职工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及税费)不在本次协议书约定的转让资产以内,由甲方自行处理。如由此所产生的诉讼和纠纷,由甲方予以处理;如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付款方式及资产转让交接手续
1、本协议签订后,①甲、乙双方共同承认的甲方银行(杭州联合滨江支行)贷款三佰三十万元(¥2130万元)在征得银行同意,由乙方将转让款直接归还给银行,抵还甲方银行贷款三佰三十万元(¥ 万元);②甲、乙双方共同承认的甲方向个人( )借款伍佰万元(¥ 万元),在征得债权人( )同意,由乙方将转让款直接归还给债权人,抵还甲方个人借款伍佰万元(¥ 万元);
2、剩余 壹拾伍万元(¥ 万元)转让款由乙方在本协议订立后 日内付至甲方公司帐户。
3、有关权证转让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配合(工本费由乙方负责)。资产清点工作双方共同进行,甲方应提供资产明细清单,清点应有书面记载,以上工作在协议签订后7天之内完成。
4、涉及本次资产转让发生的所有税费由乙方承担。
七、资产与风险转移时间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作为转让标的的资产上转让方实际享有的全部权利由乙方享有。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作为转让标的的资产上的风险也同时转移给乙方。
八、与资产有关的从权利的转移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与转让标的有关的从权利也同时由甲方转移至乙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且根据资产性质和现状能够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保密
1、基于本次资产转让所获得的对方的任何秘密,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但根据法律法规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前述“第三方”包括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客户、法人实体、个人或公众。
2、双方一致同意,上述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双方为履行本协议而各自委托的专业机构和人员。
十、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诚信履约,如有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依法转让资产,并在约定期内办理完相关合法资产凭证,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但是赔偿额最高不超过甲方因本协议实际获得的转让价款的百分之零点五(0.5%)。
2、乙方应保证在约定期内按时支付协议所约定的款项,如逾期,每逾期一日,即按应付而实际未付的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继续予以补偿,直至补足为止。逾期付款超过十五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其不按本协议约定付款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一、本协议书附件 陆 份,附件是本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本协议生效的必备条件,附件包括:
1、甲方股东会决议。
2、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书。
3、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
4、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权证和土管局证明)。
5、房屋产权证明(权证和房管局证明)。
6、转让资产明细清单。
十二、纠纷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纠纷应首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及需变更事项,经协商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五、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副本三份,相关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浙江刑事辩护律师|杭州刑事律师|浙江死刑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