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权的监督,其渊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21年或更早。古代的监察御史制度设计目的与现代行政检察监督制度一样,都是为了约束和控制行政权的滥用。民国之初,孙中山先生吸收了西方三权分立的理论精髓,结合中国古代的监察御史制度,确立了他的“五权宪法”思想,设计的监察权主要有两项职能:察劾违法与纠举犯罪。孙中山认为,只有五权才能更好的体现国家权力的职能,才能建立更为合理的国家权力结构。根据“五权宪法”组成的政府,五权之间相互分立,又相互连成一个很好的整体,到达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的目的,还能充分体现其效能。基于这样的基础,中国古代的监察御史制度作为一种独立的监督制度在民国时期一直延续下去。根据孙中山“五权宪法”设立监察院,国民党政府行使弹劾权和审计权,查处公务人员违法失职之罪行;对于总统和副总统,亦可提出弹劾案。 新中国成立前的监察制度由于依附于行政权的运行,并没有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但其合理的成分对现代检察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也是中国行政检察权的历史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