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体制设计的思路是权力的分立和制衡,避免集中和专横,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是形成监督的内容。然而,由于权力的所有者和代表者相分离,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分离,权力的制衡不能覆盖权力运行的所有层面,权力腐败不难发生。因此,西方建立了议会监督专员制度。在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公署, 独立于政府,由议会根据宪法和法律选举产生。二战前后,西方国家逐渐转换了充当的角色,转变了“私权神圣不可侵犯”观念,随着管理社会的需要和公共利益概念的提出,行政权干预私权的现象也有增加。这样,由于行政权在具体运作过程中自行控制的空间相当大,权力制衡已经不能满足完全监督到每个层面的需要。参考瑞典的作法和实际起到的功效,西欧、英联邦各国、美国部分州,甚至非英语国家,如日本也相继建立了专门的部门作为监督权力的机构。这种独立监督力量在三权分立制度中权力趋势逐渐扩大,具有重要意义。立法与行政制衡过程中,由于行政事务的日趋复杂化和专门化,立法议员考虑的问题越来越多,社会立法专门性和技术性愈来愈强,专门的监督机构可以减轻议会的负担,议会和议员可以摆脱具体的监督事务,专心于立法事务,并且可以成为公民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权扩张侵害时方便、快捷、高效的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