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制度上,俄罗斯经历了前苏联时期和叶利钦时期。前苏联时期确立了法律监督制度。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选择了休克疗法,在经济上、政治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经济上,俄罗斯进行激进式的资本主义改造;在司法体制上,俄罗斯国内部分变革者提出要全面学习英美,取消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然而,经过激烈的争论,1999年2月修订的《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组织法》还是保留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该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主要是:执法监督权,对遵守人权、公民权和自由的监督权,对侦查机关、预审机关和预侦机关的执法活动的监督权,对监管场所行政机关执法的监督权。俄罗斯联邦的法律监督制度具有强化行政权监督的特点。俄罗斯的检察机关只对国家各类机关和公职人员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对象是涉及权力运作的人员和行为。由于监督的主要力量转向了行政权运作过程,行政法律监督制度显得更加专业化、集中化。鉴于我国具体国情,不能全盘吸收该国的监督体制和方式,但其提出的强化行政权力监督的理论,可以对目前中国相对弱化的行政权力的监督起到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