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宪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行政公益诉讼从司法程序上为人民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因此,基于公益的需要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如果政府权力机关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这种侵害与个人(私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个人则无权就侵害行为提请司法审查。这种封闭的权力分立与相互制衡的立法理念一方面使得公权力呈无限扩张的趋势,虽然我们有人大、信访、党纪政纪等各种对政府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的途径,但真正说来,只有诉讼等法律程序才能将政府机构和人员置于民众平等的地位,对其行为和权力构成强制性约束,确立其人民公仆的理念。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正是源于其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和其它方面的法律监督权,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法律和其它相关的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与刑事诉讼一样,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扮演着国家公诉人的角色,其既不享有胜诉的利益,也不承担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