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要对劳动教养检察工作给予正确的定位,合理配置检察资源,积极主动的探索劳动教养法律监督的渠道。变目前的事后监督、书面监督为直接参与、直接监督、同步监督并用,切实加大劳动教养监督力度。派驻劳动教养场所检察室要通过执法监督,纠正违法监管行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劳动教养机关依法文明管理,保护被劳动教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侵犯人权的执法行为。
一、对劳动教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主要是监督劳动教养所接收劳动教养人员时,是否有《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收容;劳动教养人员是否符合入劳动教养所的条件;是否按照决定的期限执行;变更执行期限,做减期、加期、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是否符合规定;变更执行场所、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是否符合规定。
二、对劳动教养所管教活动实行监督
劳动教养制度是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劳动教养的方针是“教育、感化、挽救”,要贯彻“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的管理原则。对劳动教养的检察监督,主要是监督劳动教养所开展的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体现劳动教养工作方针和政策,劳动教养人员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等。
三、加强监督力度,丰富监督方式
1.对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劳动教养干警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可当即向违法人员或机关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对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或对经口头提出纠正意见不予改正的违法行为,可向有关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
2.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对劳动教养机关和劳动教养干警在管理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而作为或不作为的情形,例如安全设施不到位,存在隐患而不整改的,检察部门可有针对性的发出检察建议,限期整改。对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还可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相应的处分。
3.通过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筑起执法监督的高墙。对劳动教养干警执法犯法、侵犯人权、渎职失职、贪污贿赂等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查办。
4.增强劳动教养人员自我保护权益的能力。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提高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意识,突出对劳动教养人员合法权益的宣传,使其明白当这些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时的救济方法和渠道,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5.形成保障人权的长效机制。要坚持开展检务公开,不断完善约见检察官制度、接待来信、来访制度、定期巡查、巡访制度。督促劳动教养机关积极同驻所检察室进行配合,加强其内部执法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查究不文明执法和侵犯劳动教养人员合法权利的行为,防止侵权行为和滥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