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审议“禁止人肉搜索”
多地出台类似规定,引发争议,被认为有碍公民监督权
据浙江媒体27日报道,正在提请浙江省人大审议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第39条对“网上公开个人信息”特别作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对此,报道认为这是对近来备受争议的恶意“人肉搜索”行为立法。该报道还援引当地官员的说法,“有些网民自认为发上网络就‘天不知地不知’,其实他们已经违法了。”
有关“网上公开个人信息”的立法,浙江并非开先河者。2008年4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6条规定,禁止“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这是较早对与网络相关的“个人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地方立法规定;而在宁夏、山西两地去年颁布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在列举禁止的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秩序”行为时,也明确列出“擅自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
尽管关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在民法中早已有相关规定,但地方立法中特别作出“禁止公开个人信息”的明确规定,显然是最近几年的一个趋势。
而这样的规定去年就曾引发争议。2009年1月18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其中禁止“未经允许,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这一规定被很多人认为有“立法禁止人肉搜索”嫌疑,并在当时引起广泛争议,成为网络焦点。徐州市人大法工委负责人澄清说,这是外界的误读,该条例并没有明确提及“人肉搜索”。此外,公民有监督权,可以通过正常途径行使。
除可能存在重复立法外,网民对禁止“公开个人信息”的最大质疑,是担心其成为阻止涉及公共利益公开的借口。在他们看来,“人肉搜索”的监督对象主要是官员。
纵观各地已出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只是笼统地表述为禁止擅自或未经允许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然而公民对官员的监督信息公开是否违法?
与大陆部分地方政府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相反,一个多月前台湾通过的《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案,将“人肉搜索”“合法化”,前提是如果“人肉搜索”目的是基于“社会公益”,那么不仅不禁止,反而会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