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经(陕西)神木县纪检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继峰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并建议撤销其副科级审判员职务,并收缴其入股所获利润。
5月24日晚,神木紧急召开会议,决定成立专门调查领导小组,严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等违规违纪问题。神木县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免去了张继峰法院监察室副主任职务。5月29日,神木县纪检委连夜召开了常委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7条第5款之规定,研究决定:给予张继峰留党察看二年的处分;并建议神木县人民法院依法按照程序撤销其副科级审判员职务。另外,神木县纪检委还建议神木县人民法院依据《法官法》第三十条第11款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收缴张继峰在宋家沟煤矿投资入股所获利润。
事件起因
2005年2月份,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和妻子王某将共有的房产变卖后,筹得180万元,投资入股到张继峰的同学陈旺荣经营的神木县孙家岔镇宋家沟煤矿。入股煤矿后,张继峰夫妇先后于2006年3月和2007年2月,两次从煤矿拿到360万元。2008年3月陈旺荣又给了张继峰300万元。2008年4月,张继峰夫妇获知陈旺荣在2007年以5000万元的价款已将煤矿转让了出去后,认为他们入股时煤矿价值1800万元,应持有煤矿10%股份,遂将煤矿方起诉至神木县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他们10%股份,并判令煤矿方给付1100万元的红利。
案件回放
神木县法院立案后,因张继峰系本院法官,因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指定由横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陈旺荣在神木县孙家岔镇宋家沟煤矿的股份中,原告张继峰夫妇持有该煤矿10%股份;判令被告陈旺荣给付原告2007年分红款500万元、2008年分红款600万元共计1100万元(已付300万元)。
今年2月2日,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方不服,遂上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28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张继峰的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和二审受理费共18.76万元由张继峰夫妇承担。(许森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