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将实行最严格的证据要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明确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两高三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以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一个月前赵作海的“强势”出现,把潜藏已久的刑讯逼供再度推向人前,让非法证据横行霸道的德性彻底显山露水。一时间,民间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趋之若鹜,此番“两高三部”的规定,可谓对民意的及时回应,也表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确实在不断朝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尽管两《规定》的出台并非一片叫好声,但不可否认的是,从总体内容与框架来看,非法证据排除摆脱了以往“口号法律”的窠臼。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有了之所以然,从程序启动,到法庭初步审查,再到控方负有证明责任,最终双方质证、法庭处理,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而不是一些人想当然的“滑稽的标题”。其中亮点颇多,比如,证明证据合法的责任归于控方承担,言下之意,当犯罪嫌疑人提出被刑讯逼供的可能或线索,由控方证明非法获取证据的手段并不存在,大幅提高了侦查人员的证明责任;讯问人员必须出庭作证,突破了传统“证人”的概念,以后警察也要上庭作证将成为常态;而且首次明确了电子证据作为新证据形式的法律属性。应当说,在现行刑诉法被提交修改之前,两《规定》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空白,也为刑诉法的修改提供了导向作用。
然而,如果单纯把冤错案的产生跟证据制度联系在一起,认为两《规定》的出台便能使冤错案自然而然地消失,显然是不现实的。证据规则确是定罪量刑最重要的一环,但是执掌正义如果没有其他关键机制的同步理顺,依然会产生尾大不掉的无力感。比如,解开“命案必破”主观要求与刑事侦查客观性之间微妙而又纠缠的死结,只要一天破案硬指标仍是高悬在办案人员头上的利剑,那么就难以保证他们不会千方百计寻找“替罪羊”以求息事宁人;比如,切实执行无罪推定的法则,如果现有证据并不充分,那么,法官只能按“疑罪从无”来处理,但是,一次次冤错案的出现提醒我们“罪疑惟轻”依然有着极其强大的生存空间,面对疑案能“从轻”就是天大的面子了,还想着“从无”?如果不能用更严格的规则来强化“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落地,打破冤错案的宿命仍会是一厢情愿;再比如,遵从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普遍通行的“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法律原则,使嫌疑人享有沉默权,然而目前而言,犯罪嫌疑人在侦讯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依然相当薄弱。
选择首先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入手,无疑走对了路子,但我们必须始终认识到,冤错案的制造远非“刑讯逼供”一环所能胜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