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进入在线留言!
汇聚刑辩精英 提供专业服务---杭州刑事辩护律师网欢迎您! 推荐浙江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介绍杭州知名辩护律师、杭州专业刑事律师,提供杭州律师在线法律咨询!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网由浙江省律师协会著名刑事律师、优秀经济诉讼律师、杭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贪污受贿犯罪辩护律师、经济诈骗类犯罪、犯罪预防服务及培训、死刑复核辩护等专业律师共同创办! 本网旨在宣传刑事法律知识,提高刑事辩护律师专业水平,培养优秀刑事法律人才,向社会各界推介优秀刑事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联 系 人:李中钧 律师
咨询热线:15906710277
办公电话:0571-87051421
执业证号:13301200510877952
电子邮箱:yclawyers@126.com
单位: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人民大会堂北四楼杭州市省府路9号 浙江省政府对面


律师随笔

贩卖、运输毒品罪辩护词
2010-6-2 9:34:38

          ★★★【字体: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杨朝律师接受被告人张军阳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张军阳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军阳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开庭前,我们依法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积极地参与本案的庭审调查,认真地听取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所指控罪名没有异议,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张军阳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案发后,被告人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于20091029日在亲属陪同下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应属自首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对本案的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军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迅速查清本案的基本事实,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态度比较积极。其已充分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现已后悔万分,应该酌情从宽处理,以利于贯切党和国家坦白从宽的方针。

三、被告人张军阳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在被逮捕之前,没有违法的前科,贩毒也只是贩了一次,系初犯、偶犯。而且被告人再没有与其他被告人联系往来,出售毒品。因此,其并非无药可救。

四、被告人张军阳未获得赃款。

出售毒品所得的赃款,被告人并没有获得分文。这是酌情考虑的情节,希望合议庭予以考虑。

五、涉案的麻骨即不冰毒也不刑法列名毒品,依据鉴定结论,虽然其内含冰毒成分,但只部分含有,其中还有咖啡因等成分,如此不能以其总量累计冰毒的总量。麻骨里面含有多种列名毒品,但没有法律依据只选数量少法定刑重的甲基丙苯胺,而不选数量多量刑轻的咖啡因。(麻骨中的咖啡因属于刑法列名毒品,但适用这档刑罚的量值按最高院解释规定,为二百千克以上,在此下一档刑罚的量值五十千克以上二百千克一下)。

六《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二款有关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的规定,不适用本案的麻骨。麻骨属刑法未列名的新型合成毒品。司法鉴定结论证实麻骨由甲基丙苯胺与咖啡因组成,即麻骨由两种列名毒品合成。由此,其中的任何一种毒品不能视为另一种毒品纯度的附属掺假物,即没有法律依据将本案新型合成毒品麻骨的总重量全部视为克数少量刑重的冰毒,否则将违背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的法定的刑罚原则,这对被告来说不公平的。而本案中,鉴定书只系表明 “白色晶体和淡黄色晶体中检出氯胺酮,红色药丸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但并非说是100%的含量,对贩卖的毒品欠成份、纯度的鉴定。

七、本案查获氯胺酮K粉)121.7704克。最高法院2002628日对有关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批复认为:氯胺酮可以列为毒品范围,但明确的指出,只有多次出售、贩卖数量较大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什么是数量较大没有明确。依据上述的批复只有氯胺酮数量较大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量刑时给予考虑。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杨朝律师

                                            2010 3 19

 

 

 
Copyright 2009 版权所有:杭州刑事律师     技术支持:后发网络   管理登录 | 
咨询热线:15906710277        图文传真:0571-87051422   办公地址:杭州市省府路9号浙江省人民大会堂北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