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 款 合 同
甲方:王来月
乙方:张冬梅 张冬月
丙方:杭州市泰正药业公司
经过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甲方同意借给乙方人民币陆佰五十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0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借款用途:用于归还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分行的银行贷款;
3、款项的支付:由甲方直接划入乙方在农行的指定帐户;
4、借款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在归还本金时一次性支付;
5、丙方愿意为乙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
6、如丙方的资产由政府收储,丙方同意在政府归还收储款时,政府可直接将收储款用于归还甲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7、本协议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交见证机关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见证方: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样本)